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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25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施赜超与易洪、王东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2533-2号申请执行人施赜超。被执行人易洪。被执行人王东。被执行人邱晓峰。原告施赜超与被告易洪、王东、邱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吴江民初字第0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易洪应返还原告施赜超借款本金411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①、以本金186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2014年5月1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②、以本金135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2014年5月7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③、以本金9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王东和被告邱晓峰对被告易洪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1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780元由被告易洪负担。至期,因各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施赜超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8454元,执行费748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各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房地产登记信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传唤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东、到庭表示因对外债务较多无力清偿;被执行人邱晓峰到庭对担保无异议,但希望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并分期履行。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施赜超与被执行人邱晓峰自行协商,就被执行人邱晓峰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邱晓峰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施赜超61000元;于2015年10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施赜超50000元;自2015年10月起至2016年5月于每月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37500元(共计8期给付金额300000元),以上合计履行411000元(大写金额肆拾壹万元整),以上如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施赜超同意解除本案被执行人邱晓峰的连带清偿责任,不再主张对被执行人邱晓峰的执行,今后再无其他纠葛;二、如被执行人邱晓峰如未能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民初字第0243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的内容扣除已履行部分要求各被执行人一并履行;三、案件申请执行费7485元由被执行人易洪、王东、邱晓峰负担。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邱晓峰如期履行第一期执行款61100元及第二期执行款50000元合计111000元。另,本院查询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等财产登记情况,依法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王东名下座落于松陵镇油车西路南侧(原石里七组)、登记于被执行人邱晓峰名下座落于松陵镇仲英大道999号太湖鼎城花园10幢-1706的房产(上述房产均设有抵押,查封期限将于2018年5月19日届满,被执行人王东房产已被本院多案查封)。上述查封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主债务人即被执行人易洪目前下落不明,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效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协议、执行笔录、执行裁定书、进帐单、划款单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施赜超与被执行人即债务担保人之一邱晓峰就部分债务履行达成和解,此外,各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有效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105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且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