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840号原告潘某。被告张某。原告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某以相关证据尚未准备充分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俊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