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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高民申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贵阳华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贵阳先强仓储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贵阳华龙商贸有限公司,贵阳先强仓储有限公司,陈朝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12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贵阳华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室。法定代表人:刘明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国军,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娅,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阳先强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大凹村。法定代表人陈朝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朝阳,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再审申请人贵阳华龙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阳先强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强公司)、陈朝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一终字第33号民���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华龙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志才代理审判员  王 斌代理审判员  韩显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