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贺伟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825号罪犯贺伟。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5日作出(2008)邵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合并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1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贺伟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贺伟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贺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贺伟获得奖励分126.8分。在审理期间,该罪犯主动缴纳3000元执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贺伟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9年6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