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兰执字第2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3-0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后十支行、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后十支行,李军,李旭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兰执字第244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后十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与聚才路交汇处。负责人刘淑贞,行长。被执行人李军,女,1982年7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李旭宗,男,1959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后十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军、李旭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临兰商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旭宗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竹林桥小区南区××室房权证号为临兰字第××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德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