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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郑某某,男,生于1989年5月19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赵某某,女,生于1989年11月24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贺 先审 判 员  李成秀人民陪审员  谷 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喻其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