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郑某某,男,生于1989年5月19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赵某某,女,生于1989年11月24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贺 先审 判 员 李成秀人民陪审员 谷 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喻其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