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一初字第0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季必清与夏锡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必清,夏锡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1326号原告:季必清,男,汉族,1957年6月23日生,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夏锡忠,男,汉族,1968年3月6日生,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必清诉被告夏锡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必清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必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季必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季必清负担。审判员 张红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先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