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郑晓丰与毕胜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晓丰,毕胜康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284号原告:郑晓丰,女,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陈焰,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胜康,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晓丰与被告毕胜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晓丰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毕胜康名下皖HBK7**号小型客车、皖HB08**号大型货车各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晓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毕胜康名下皖HBK7**号小型客车、皖HB08**号大型货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