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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褚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8号原告褚某,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郭某,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褚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褚某负担。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