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褚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8号原告褚某,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郭某,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褚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褚某负担。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