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北民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西钦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方绍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钦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方绍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1929号原告广西钦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永福东大街16号悉尼阳光小区。法定代表人黄少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禹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霞,该公司员工。被告方绍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钦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绍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钦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钦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颖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超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