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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3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罗发云与任德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发云,任德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3686号原告罗发云,男,汉族,1953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解浩,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任德洪,男,汉族,1946年8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发云与被告任德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陆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双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