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17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陆辉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陆辉,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727-1号申请执行人吴陆辉,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法定代表人:丁海富,经理。申请执行人吴陆辉与被执行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0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