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3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616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梅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秀萍代理审判员 杨 路人民陪审员 梁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向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