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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3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616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梅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秀萍代理审判员  杨 路人民陪审员  梁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向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