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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民终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肖征与叶茂盛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民终字第9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征,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茂盛,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上诉人肖征因与被上诉人叶茂盛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5)攀东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肖征于2015年8月10日收到本案的《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既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上诉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肖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晓芳审 判 员  衡 心代理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椿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