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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6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勇智洗涤厂与湖南麓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麓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勇智洗涤厂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67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麓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桔洲社区桔洲景区2号。法定代表人张晓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勇智洗涤厂,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桥头驿社区。经营者毛良贵。上诉人湖南麓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勇智洗涤厂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14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上诉人签署《布草洗涤合同》的日期2015年2月8日,被上诉人签署的日前为2015年2月6日。因此可确定合同的签订地为上诉人所在地,即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桔洲社区景区二号,本案应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1452-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麓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勇智洗涤厂签订的《布草洗涤合同》中虽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交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合同中未写明合同签订地的具体地点,且亦无其他证据证实合同签订地的具体地点,故该管辖协议约定不明,应为无效。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未进行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勇智洗涤厂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麓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洗涤费,双方争议的标的为上诉人湖南麓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履行支付洗涤费的义务。因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依法应以接收货币的一方即被上诉人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勇智洗涤厂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勇智洗涤厂的住所地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故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