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二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汪红霞、张爱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某,张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二终字第30号抗诉机关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某,女,汉族,1967年6月4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陇西县发展与改革局工人。2014年9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某,女,汉族,1966年11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2014年9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取保候审。陇西县人民法院审理陇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汪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陇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公诉机关陇西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定西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汪某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陇西县人民法院(2015)陇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陇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兆审判员 孔 军审判员 马向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