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29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付长海与谢小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长海,谢小樊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957号原告付长海,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告谢小樊,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原告付长海与被告谢小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其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小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长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长海撤回对被告谢小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长海负担。审判员 吕尉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洁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