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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29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付长海与谢小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长海,谢小樊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957号原告付长海,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告谢小樊,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原告付长海与被告谢小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其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小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长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长海撤回对被告谢小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长海负担。审判员  吕尉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洁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