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增悦与东台市五烈镇广山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增悦,东台市五烈镇广山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76号原告杨增悦,居民。委托代理人周尧,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台市五烈镇广山卫生院,住所地东台市五烈镇广山中街。法定代表人:沈张凤,院长。委托代理人卢华,该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志生,东台市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增悦与被告东台市五烈镇广山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增悦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台市五烈镇广山卫生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增悦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增悦撤回对被告东台市五烈镇广山卫生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增悦负担。审 判 长 张少春审 判 员 王跃华人民 陪 审员 徐宏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乐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