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7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与韩×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韩×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7857号原告刘×,女,1948年2月2日出生。被告韩×,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原告刘×与被告韩×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诉称:我与前夫韩宗光于1976年领养被告,并将其抚养成年。被告于21岁时毕业参加工作。我与韩宗光于2013年5月经丰台法院判决离婚,后一直独居生活。我身患糖尿病且左腿行动不便,需要长期服药和定期检查。我现在每月收入2000余元,已经入不敷出。现我起诉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我赡养费1000元。被告韩×辩称:我看到起诉书后跟父亲核实才知道我是收养的,我父母只有我这一个儿子,他们是经法院判决离婚的。我现在每月收入2000多元,爱人没有工作,需要自行缴纳社保费用700多元;孩子8岁,需要我抚养;父亲韩宗光现在和我共同生活,他每月收入应为2000多元,但由于其他案件由法院每月扣除1400元发给原告。综上,我愿意以其他方式履行赡养义务,但没有能力给付赡养费。经审理查明:刘×系韩×之母,刘×与韩宗光经法院判决离婚,二人无其他子女。庭审中,刘×自述每月退休工资为2000余元,另每月有租金收入1000余元,其每月医疗费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后自负约300元。韩×认可刘×每月退休工资为2300元。韩×提交北京首汽腾达汽车销售房屋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载明:韩×自2015年1月至7月工资及其他收入总计26453元,扣除保险等支出后实发18751.53元。刘×主张韩×另有房屋租金收入4000元,韩×表示该房屋原月租金为2000元,于2014年年底变更为月租金4000元,且该房屋现所有权存有争议,尚在诉讼过程中。刘×认可上述房屋所有权争议尚在诉讼过程中。上述事实,有证明信、收入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原告年迈多病,被告应当履行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赡养费的数额由本院参照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综合考虑原告的健康、收入状况及实际需要、被告的给付能力等情况酌情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自二〇一五年十月起每月向原告刘×支付赡养费三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