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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4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柳川与安徽南北快运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川,安徽南北快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572号原告:柳��,女,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安徽南北快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房真贵。委托代理人:张文俊,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川诉被告安徽南北快运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柳川负担。代理审判员  漆梦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