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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高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河南三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凯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三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凯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高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三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镇工业区远大路西段。法定代表人苗仲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家庄凯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兴安大街222号方亿科技工业园B区7号楼6层。法定代表人冯兵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南三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凯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05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石高执字第001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郄丽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