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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执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文禄与洪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禄,洪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236号申请执行人杨文禄。被执行人洪锋。申请执行人杨文禄与被执行人洪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24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洪锋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状况。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2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标的款61000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梅新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