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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25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敖汉旗古鲁板蒿乡古鲁板蒿村民委员会与敖汉旗古鲁板蒿乡水利水保管理服务站敖汉旗古鲁板蒿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汉旗古鲁板蒿乡古鲁板蒿村民委员会,敖汉旗古鲁板蒿乡水利水保管理服务站,敖汉旗古鲁板蒿乡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587-1号原告敖汉旗古鲁板蒿乡古鲁板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敖汉旗。法定代表人于富,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江,男,194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委托代理人赵荣强,内蒙古峰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敖汉旗古鲁板蒿乡水利水保管理服务站,住所地:敖汉旗。负责人马双红,站长。被告敖汉旗古鲁板蒿乡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1158862-0,住所地:敖汉旗。法定代表人邵建国,乡长。委托代理人马双红,敖汉旗古鲁板蒿乡水利水保管理服务站站长。委托代理人马立,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汉旗古鲁板蒿乡古鲁板蒿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敖汉旗古鲁板蒿乡水利水保管理服务站、敖汉旗古鲁板蒿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汉旗古鲁板蒿乡古鲁板蒿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汉旗古鲁板蒿乡古鲁板蒿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汉旗古鲁板蒿乡古鲁板蒿村民委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蔺阳光审 判 员  张海利人民陪审员  齐亚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