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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4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金友如、黄美华与黄美华、应冷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友如,黄美华,应冷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4017号原告金友如。委托代理人林正敏、陈琛(特别授权)。被告黄美华。被告应冷双。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友如与被告黄美华、应冷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友如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金友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友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金友如负担。审 判 员 苏其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夏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