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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李某、雷某等与桂林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雷某,桂林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李某。原告雷某。委托代理人龙某,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某,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雷某诉被告桂林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雷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雷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雷某撤回对被告桂林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6元,撤诉依法减半收取598元,由原告李某、雷某负担。审判员 石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燕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