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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学民诉被告王天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民,王天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2173号原告王学民,男,汉族,1973年生,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代理人王书选,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天中,男,汉族,1976年生,住河南省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民诉被告王天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民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民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8元,由原告王学民负担。审判员  马占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栋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