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5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谭建平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建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5139号罪犯谭建平,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1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以谭建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0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以(2013)长中刑执字第058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2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5年9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罪犯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建平在服刑期间,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有考核奖励分107分。罚金二万元缴纳一万八千元。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建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但其于2013年11月14日减刑1年11个月,且余刑有2年8个月,综合考虑对其暂不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建平暂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黄仲奇审判员龙新国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汤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