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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段某某诉代某某、段某某、段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43号原告:段某某,男,汉族,住洛阳市。被告:代某某,男,汉族,住洛宁县。被告:段某某,女,汉族,住洛宁县。被告:段某,女,汉族,住洛宁县。原告段某某诉被告代某某、段某某、段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吕高洁代审 判员 :王育博人民陪审员 :雷中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京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