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金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金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军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