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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凌旭东,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廖春羽,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冬梅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人民陪审员  李静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姚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