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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云花账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659号申请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余强,系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云花,女,蒙古族,1979年7月14日出生,杭锦旗四幼教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杭锦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杭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查明被执行人云花所有的蒙KEH1**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云花名下的(蒙KEH1**)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巴音都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