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城民一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建光与马占起排除妨害纠纷、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光,马占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城民一初字第892号原告:王建光,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兰瑞,农民。被告:马占起,农民。委托代理人:苑涛,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建光与被告马占起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福林审判员 韩锦鹏审判员 张士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