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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兴隆县兴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淑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806号原告兴隆县兴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生,总经理。被告郭淑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兴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淑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隆县兴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兴隆县兴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管长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