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安宝与被告胡红发、第三人北京宏安酉胜纸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宝,胡红发,北京宏安酉胜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二初字第192号原告王安宝,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玉华,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红发,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冬梅。第三人北京宏安酉胜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波。本院在审理王安宝诉胡红发、第三人北京宏安酉胜纸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362.36元,减半收取3181.18元,由原告王安宝负担。审 判 长 谢建荣人民陪审员 杨胜德人民陪审员 粟焕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维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