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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知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升平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升平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知民初字第111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注册号:440101000173575。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升平百货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注册号:440600000012463。法定代表人陈达明。委托代理人房长波,广东巴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升平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升平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升平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升平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英姿代理审判员  陈炎锋人民陪审员  邓敏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咏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