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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4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杭州世通管道有限公司与吴光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世通管道有限公司,吴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04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世通管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光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0025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光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吴光明名下有车辆(牌号为浙浙B×××××小型汽车一辆)一辆。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牌号为浙浙B×××××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刘多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尚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