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二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薛扬与滁州冠景休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603号原告:薛扬,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托代理人:郑海华,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冠景休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定代表人:林晓勤,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曙春,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於亚,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薛扬与被告滁州冠景休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景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扬委托代理人郑海华,被告冠景公司委托代理人於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薛扬诉称:2014年4月25日,薛扬与冠景公司签订了琅琊山高尔夫俱乐部入会合约书,加入该高尔夫俱乐部会籍,并交纳会费人民币148000元。该高尔夫俱乐部球场后因被中央电视台曝光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未能对外营业。薛扬多次与冠景公司沟通要求解除入会合约书并退还会费人民币人民币148000元无果。故诉请判令:1、解除薛扬与冠景公司签订的《琅琊山高尔夫俱乐部入会合约书》;2、冠景公司返还薛扬交纳的高尔夫俱乐部会费14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冠景公司承认薛扬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薛扬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薛扬与被告滁州冠景休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琅琊山高尔夫俱乐部入会合约书》;二、被告滁州冠景休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薛扬会费14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被告滁州冠景休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