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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白士斌诉被告刘佳、涿州市朝阳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轩宇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士斌,刘佳,涿州市朝阳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轩宇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白士斌,住新疆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刘晖,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佳,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涿州市朝阳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赵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培军、崔雨苗,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轩宇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士斌诉被告刘佳、涿州市朝阳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轩宇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第二被告申请伤残等级评定,故原告申请本案暂时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刘 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