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5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代彩霞、杨婧婧与吴瑞英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5224号原告代某某原告杨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杨某某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代某某、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查银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