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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刘某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72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甲(2014)横民初字第0008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某甲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生活费5353元、刘某某生活费21412元、刘某某生活费32118元;支付因刘二平死亡其继承人享有的死亡赔偿金296186.2元(其中申请执行人李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各74046.55元)共计355069.2元(已付12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02元。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342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本案执行标的确定为276800元;2、由被执行人胡仲龙于2015年9月11日付2万元,于2015年9月21日付1万元,于2015年农历11月29日前付2万元,下剩案款每月付5000元至付清案款;3、以上案款的支付由胡广义担保;4、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买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