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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小平与施而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平,施而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00240号原告:杨小平,女,1971年8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石台县。被告:施而进,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杨小平与被告施而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一直在外,无法取得联系,原告杨小平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小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小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跃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