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4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戈某与李某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某,李某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838号原告戈某。被告李某甲。原告戈某与被告李某甲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2月以来,薛某分四次向原告戈某借款13万元,上述四笔借款均由被告李某甲提供担保。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李某甲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原告借款13万元及利息。经审理,本院认为,因借款人薛二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分局立案侦查,涉嫌刑事犯罪;故原告戈某与借款人薛某、担保人李某甲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涉嫌为非法合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戈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亚东审 判 员 田同庆人民陪审员 常国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本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