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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商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新与陈义海、枣庄市市中区中山阪神烟机店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商初字第705号原告:李新,枣庄市万泰一棉职工。被告:陈义海,枣庄市市中区汇泉路中山阪神专卖店经营人。被告:枣庄市市中区中山阪神烟机店,住所地:市中区各塔埠汇泉路(邮电局对过)。被告:广东省佛山市兰溪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诉被告陈义海、枣庄市市中区中山阪神烟机电、广东省佛山市兰溪陶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冬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