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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5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秧与刘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5166号原告:李秧,女,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三医院医生。被告:刘志国,男,简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秧与被告刘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秧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秧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秧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关玉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