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一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祝平安与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井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拟稿人:签发人: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一初字第00270号原告:祝平安,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告: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井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谢传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平安诉被告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井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祝平安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平安撤回对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井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祝平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官顺(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