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越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国友诉艾科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友,艾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884号原告:刘国友,又名刘国勇,男,生于1977年10月1日,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艾科,男,生于1988年8月20日,住四川省越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友诉被告艾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刘国友负担。审判员  罗玉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