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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民四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建斌与陆科、黄火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科,吴建斌,黄火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民四终字第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科,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身份证号:×××1715。委托代理人:陈运鸿,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斌,男,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身份证号:×××0033。委托代理人:王奕财,广宁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火珍,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身份证号:×××1749。上诉人陆科因与被上诉人吴建斌、原审被告黄火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宁县人民法院(2014)肇宁法江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宁县人民法院(2014)肇宁法江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一审受理费9520元,由原审法院重审后予以确定。上诉人陆科预交的二审受理费9363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秀丽审 判 员  孔日新代理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黎东萍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