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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开元支行与邸亚青、杜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开元支行,住所地邢台市。负责人何华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阎玲,河北辰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邸亚青。被告杜亚。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开元支行与被告邸亚青、杜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开元支行诉称,2007年11月23日,原、被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4.9万元购买位于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北路毓秀苑的房产,贷款期限30年,合同还约定了贷款年利率,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截止到2015年4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345212.78元,利息155034.35元。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字(邢台)行(开元)支行(2007)年(0425)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45212.78元及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全部利息。本院认为,受理本案后,本院在向被告邸亚青、杜亚送达法律文书时,经调查,被告邸亚青、杜亚已于2008年12月21日死亡,有深泽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提供的深泽县医院诊断证明书、深泽县交通医院死亡证明书证明;深泽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出具查询证明,证明被告邸亚青、杜亚在深泽县房屋信息系统中无房产记录,且深泽县留村乡羊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被告邸亚青无任何财产,综上,本案被告邸亚青、杜亚已死亡,又无证据证明被告邸亚青、杜亚有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开元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少军审 判 员  赵双志人民陪审员  薛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谷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