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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恢字第2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初学忠与王德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学忠,王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2939号申请执行人:初学忠,男。委托代理人:尹承家,系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德生,男。申请执行人初学忠与被执行人王德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的(2009)庄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初学忠曾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权利人初学忠于2015年6月3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57358.85元、案件受理费297元、鉴定费800元、执行费76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再次查明,被执行人王德生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代理审判员  曲泓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