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执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程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晖,方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0553号申请执行人程晖。被执行人方文强。申请执行人程晖与被执行人方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鄂咸安民初字第03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晖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方文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咸安民初字第03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2013)鄂咸安民初字第035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尚未履行的29175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昌武